汪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里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盗刷借记卡行为及责任的认定)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香港特别行政区

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分行法律事务部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485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1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尚晓茜 单位: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1.伪卡交易的认定问题
伪卡交易的认定,是发卡行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否存在伪卡交易,通常也是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关于伪卡交易的范围,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伪卡交易民事案件...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960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485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汪某,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委托代理人:陈万林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里屯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15号。
负责人:管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王某1,该公司北京市分行法律事务部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方;人民陪审员:杨静田张淑云。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茵;代理审判员:尚晓茜刘正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