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动产融资差额回购问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王新律师事务所

上海王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4月1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顾权 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难点在于认定原告与两被告是否形成了无须“提货通知单”原件即可放货的交易习惯,以及被告鄂钢公司是否应当向原告民生银行退还全部融资差额款。本案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与两被告在长期业务活动中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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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负责人:王某,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新林立新上海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宏伟邓瑜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中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平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权;代理审判员:徐劲草;人民陪审员:孙鹏。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成;代理审判员:周欣盛宏观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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