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盗窃案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绍兴高逸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4)杭萧刑初字第69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0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海云 单位: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行为人丁某取自己银行卡内的资金行为的定性,一审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定性为盗窃罪,是完全正确的。
1.行为人丁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行为人丁某使用真实的身份,且的确在平安银行济南分行有60万元的贷款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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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4)杭萧刑初字第699号。
2.案由: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冬明。
被告人:丁某,男,1981年6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绍兴高逸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11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金建中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海云;人民陪审员:徐士其王赟
6.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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