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受贿案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复核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刑复字第5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2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子良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行为人张某在给予财物的戈某事先已向其表示“需要用钱就找他”的情况下,向戈某提出需要用钱,该行为是否构成索贿。对此问题,本案一审及复核审法院参与相关工作的审判人员亦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1530号。
复核审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刑复字第515号。
2.案由: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员:孙晴。
被告人:张某,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出生地江苏省溧阳市,汉族,大学文化,原铁道部副总工程师、运输局局长,曾任原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客车处处长、装备部副主任。2012年4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王大明北京桓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希光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子良;代理审判员:刘波张慧芳。
复核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军;审判员:罗勇;代理审判员:任卫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7日。
复核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