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邢某等盗窃、妨害公务案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案由:
妨害公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刑初字第109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9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晓杰 单位: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是世界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随着我国刑事审判理念的更新,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逐渐成为共识,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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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刑初字第1090号。
2.案由:盗窃、妨害公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少鹏。
被告人:李某,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1994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4年5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丁国利邓剑军上海泰瑞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邢某,男,1982年2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初中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地河南省沈丘县。2014年5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顾燕红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褚某,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沈丘县。2014年5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潘文丽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批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红;代理审判员:李晓杰;人民陪审员:张中英
6.审结时间:201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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