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诉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抵押合同纠纷案 (抵押合同、抵押权、善意取得)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来民再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2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潘志斌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系抵押合同效力纠纷,审理中由确认合同效力又引出对抵押权效力和物权善意取得的认定问题。本案在一审、二审、再审各个诉讼阶段分别适用了不同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突出反映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对抵押合同、抵押权和善意取得制度相互关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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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2012)象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来民二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来民再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抵押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申请人再审、上诉人):江某。
委托代理人:曾锋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再审申请人、被上诉人):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象州县象州镇光明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建军广西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法杏广西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覃某。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计洪齐;审判员:邓媚;人民陪审员:龚国莹。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远潇;代理审判员:韦正德卢怡。
再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玉坤;审判员:黄平潘时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9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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