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吴某1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养老金 强制执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人民法院(2001)饶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
2014年07月3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妙枝 单位: 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人民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2002...
展开

(一)首部

1.执行依据: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人民法院(2001)饶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申请执行人:吴某。
被执行人:吴某1。
4.执行机关和执行员
执行机关: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员:李旭生、黄建平、郑瑞平。
5.执结时间:2014年7月31日。

相关案例推荐

本案法律依据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