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贾某离婚案 财产分割;婚前财产收益;增值部分处理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3)喀民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万钧

范彩英

马瑞

代理律师:

何平

黄国强

法官解说
依据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本案原告婚前购买的房屋系其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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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人民法院(2012)英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3)喀民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离婚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何平,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贾某。
委托代理人:黄国强,新疆红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红;审判员:刘新生;代理审判员:邓琴辉。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万钧;代理审判员:范彩英;代理审判员:马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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