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受贿案 受贿罪;借用;及时退还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原宾阳县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

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2014)宾刑初字第404号刑事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强

覃小君

杜美燕

代理律师:

黄康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起犯罪是借用还是受贿?二是被告人退还赃款赃物的行为是否构成及时退还?
1.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公诉机关认为宾阳县城建发展公司将价值19.98万元的车辆送给陈某和吴某两人,其二人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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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2014)宾刑初字第404号刑事事判决书。
(二)案由:受贿案。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林洁。
被告人:陈某,男,1951年8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宾阳县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副主任,住广西宾阳县。因本案,于2014年6月2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宾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康,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强;人民陪审员:覃小君、杜美燕。
(六)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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