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危险驾驶案 危险驾驶罪 醉酒 缓刑
案由:
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成明产业机械(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伟

孙静

郭郁

代理律师:

张媛

法官解说
法官: 丁学君 单位: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安某醉酒的程度是否严重超过醉酒的标准;被告人安某醉酒驾驶的行为是否属于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应如何量刑。
一、醉酒驾驶的入罪标准,应遵循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作为检验标准,呼气中的酒精含量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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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危险驾驶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代理检察员张越
被告人:安某(英文名:A某),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韩国籍,高中文化,成明产业机械(天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天津市河西区。2011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媛,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伟;代理审判员:孙静、郭郁。
6.审结时间:201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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