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乐诉王某彤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民事 校园伤害 学校责任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东营市实验中学

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

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

东营市实验中学

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

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

东营市实验中学教务处

东营市实验中学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1)东少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国明

尹爱荣

徐红

代理律师:

谢玉泉

左向红

徐波

法官解说
学校履行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在校期间因教学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造成学生伤害或者因教学设施的瑕疵造成学生损害程度加重学校亦应承担责任。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1)东少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乐,女,199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实验中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王某(系原告之父),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谢玉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向红,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彤,男,199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实验中学学生。
被告王某2(系被告王某彤之父),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曾某(系被告王某彤之母),女,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波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石文娟,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营市实验中学,住所:东营市辽河路126号。组织机构代码:49340050-3
法定代表人陈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实验中学教务处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某,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实验中学教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国明;审判员:尹爱荣;人民陪审员:徐红
6.审结时间:201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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