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某1、臧某2、姜某诉石河子市人民医院、农八师石河子市中心血站医疗损害责任案 医疗损害责任;过错;赔偿责任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1)兵八民一终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丁大勇

杨阳

鲍江

法官解说
本案的审理曾一度引起社会关注,央视及部分地方电视台均对此案一审作了报道。案件上诉至农八师中级法院后,三方的意见分歧仍然很大,矛盾主要集中为:上诉人石河子市人民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礼道歉及全额赔偿三被上诉人损失的民事责任。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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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0)石民初字第329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1)兵八民一终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臧某1。
原告(被上诉人):臧某2。
法定代理人:臧某1(臧某2之父)。
原告(被上诉人):姜某。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大勇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石河子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梁彦平,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阳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农八师石河子市中心血站。
法定代表人:常某,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霍某,该站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鲍江,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彦廷;代理审判员:韩军;人民陪审员:舒英。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孟令海;代理审判员:孙铭徽蔡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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