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诉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 政府信息公开;举证责任;信息不存在
案由:
信息、电讯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三中法行初字第91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郑建伟

朱文军

法官解说
本案对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涉及的问题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申请人就同一信息同时向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是否都有答复义务?
"人民来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政府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投诉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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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三中法行初字第91号
2、案由
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郑建伟,四川联一(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谭某,区长。
委托代理人:蓝某,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文军,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煜;代理审判员:谭晓琪刘厚勇
6.审结时间:201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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