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1)穗越法刑初字第75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莹;人民陪审员:廖凤若、周小燕
(二)审理情况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池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池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在开庭时称其在酒吧喝酒时,其俄罗斯籍妻子打电话告诉他女儿得病哭个不停,其妻子中文不好与他人沟通困难,其是为了尽快回家送女儿去医院看病才酒后驾车。
2、事实和证据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池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A372XX号的小轿车途经广州电视台对出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归案。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池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84.2mg/100ml。
开庭审理时,除了公诉人出示证实被告人池某有罪的证据外,辩护人在庭审时提交被告人池某女儿的病例,显示2011年6月2日1时30分,其女儿高烧不退,体温39.5摄氏度。
3、一审判案理由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池某喝酒后在道路上仍驾驶机动车,经司法鉴定属醉酒驾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池某的危险驾驶行为尚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其认罪态度较好,案发之前无醉驾记录,可对其从轻处罚。
4、定案结论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池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解说
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最重要的标准是依据被告人体内酒精含量的高低,其次还要综合考虑有无发生诸如追尾、碰撞等交通事故,过往有无交通违法记录,案发的时间、路段及事由,认罪悔过的态度等等因素。是否认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应综合考虑以上多个情节,不能因危险驾驶行为存在潜在的人身危险性就一律从严处罚。被告人情节轻微的,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
首先,体内酒精含量的高低应是对危险驾驶罪量刑最基本的因素。虽然我国尚未颁布有关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解释,但起点刑的量刑标准是依据醉酒驾车的标准,为人体内酒精含量是否超过80mg/100ml,作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已无异议。现实中诸多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都是由于酒后驾车造成的,酒后驾车存在严重的人身及财产危险性,危险驾驶罪这一罪名的设立也主要是为了遏制酒后驾车的行为。体内酒精含量的高低是与犯罪严重程度成正比的,体内酒精含量越高,危险发生的概率及随之带来的人身、财产损失就越大,故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应当以体内酒精浓度为最基本的量刑因素,这也是对危险驾驶罪量刑最为客观及公正的标准。本案中被告人池某体内酒精含量刚刚超过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又因危险驾驶罪最高刑期也仅为拘役六个月,考虑到罪刑相适应,故对刚刚达到醉酒驾车标准的被告人而言,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其次,危险驾驶行为是否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应是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因素之一。危险驾驶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其是否造成危害后果虽不影响定性,但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将直接影响量刑。本罪罪名的设立最根本的目的是减少酒后驾车造成的高发交通事故,若酒后驾车导致的事故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则会由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罪名予以调整,本罪主要还是起着一种预防与警示作用,防止一般的酒后驾车行为演变为重大的交通事故。不同人对醉酒的主观感受及酒后辨别能力不同,有些人沾酒即醉,有些人却"千杯不醉",不同主观感受的人酒后驾车所带来的潜在危险性也是不尽相同的,这一点仅仅依靠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的高低区分并不十分精准,但对于发生轻微事故但又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罪名的,我们有理由认为这部分机动车驾驶人员辨别能力较低、人身危险性大,故对这类触犯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应从重处罚,且不宜适用定罪免刑及缓刑。本案被告人池某是在开车回家路途中,遇到交警查车被查获的,未发生任何事故,故在量刑时也不具备从重处罚情节。
最后,还要综合考虑被告人认罪态度、过往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因素量刑。刑法的根本目的在于预防犯罪,采取何种刑罚都只是为了达到该目的的手段。被告人的悔罪态度、过往表现等都一定程度上反映被告人再犯罪的可能性。本案被告人池某主观上已认识到酒后驾车的错误,其从被交警查车开始一直主动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较好。客观上其过往并无其他犯罪违法行为,也无交通违章行为,过往表现较好,是"初犯"。被告人池某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刑法预防犯罪的目的已达到。
另被告人池某辩称其在酒吧喝酒时,其俄罗斯籍妻子打电话告诉他女儿得病哭个不停,其妻子中文不好与他人沟通困难,其是为了尽快回家送女儿去医院看病才酒后驾车。法庭认为被告人的上述辩解可视为其犯罪动机,对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是不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但犯罪动机也反映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是量刑的酌定情节。被告人清楚醉驾入刑的法律规定,明知故犯的原因是救女心切,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也较没有任何理由的犯罪较轻,故该情节在量刑时可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面对新法律的实施,不同地区的法院对新法律的理解认识不同,出现一些偏差是正常的,但目前各地法院就缓刑、免刑适用问题出现悬殊极大的判决,部分民众也因此对非监禁处罚判决产生不理解,这已在一定程度上破坏着司法权威,引起司法的混乱。危险驾驶罪量刑不均衡问题亟需在立法、司法实践中予以解决。
(黄莹、邓凯)
【裁判要旨】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最重要的标准是依据被告人体内酒精含量的高低,其次还要综合考虑有无发生诸如追尾、碰撞等交通事故,过往有无交通违法记录,案发的时间、路段及事由,认罪悔过的态度等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