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等侵犯发明专利权案 损害赔偿;法定限额;综合判断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2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潘奇志

肖少扬

郑颖

代理律师:

邵长富

陈卫

陈卫

法官解说
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国内知名家电企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珠海中院在审理过程中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合理适用举证责任规则以及事实推定规则,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严谨的逻辑推理和详尽的论述,尤其是就侵...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珠中法民三初字第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26号判决书
2、案由: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长富,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汉族,1978年8月26日出生。
被告(上诉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某,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陈卫,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邱某,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二审委托代理人:陈卫,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霍某,男,蒙古族,1980年11月6日出生。
被告:珠海市泰锋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锋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
委托代理人:唐某,该公司员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发;代理审判员:曾艺能、孙志。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奇志;代理审判员:肖少扬、郑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2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