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遗弃案 遗弃罪;出卖亲生子女;拐卖儿童罪
案由:
遗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11)绍新刑初字第177号(2011年8月4日)
审理法官:

陈毅毅

张法忠

求一兵

代理律师:

潘衍

范苗芳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李某1送养亲生子女并收取8000元营养费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还是遗弃罪。对于本案的定性问题,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被告人李某1送养子女的目的是贩卖获利,收取营养费过程中同收养方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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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11)绍新刑初字第177号(2011年8月4日)。
2、案由:遗弃罪。
3.诉讼双方
被告人:李某1,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晴隆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潘衍、范苗芳,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康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毅毅;人民陪审员:张法忠、求一兵。
6.审结时间:201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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