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等诉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不履行救助法定职责及国家赔偿案 行政行为;处警过程;刑事司法行为;受案范围
案由:
国家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2011)苏中行赔终字第0001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1.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之分
本案原告在起诉被告行政不作为的同时,还要求被告给予国家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两种,行政赔偿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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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沧行赔初字第0001号
二审判决书:(2011)苏中行赔终字第0001号
2.案由:公安不履行救助法定职责及国家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金某。
原告(上诉人):王某。
被告(被上诉人):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公安分局,住所地苏州市新区运河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民,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施伟华、李梓,该局工作人员。
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梓、府春寅,该局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文立;代理审判员:许林华;人民陪审员:吴劲。
二审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亮;代理审判员:林晓松张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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