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故意杀人等案 故意杀人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故意伤害罪;自首;如实供述
案由: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复核审
终审结果:
核准死刑
审理法官:

王碧芳

何东青

严捷

代理律师:

付鹏博

柳玉兵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孟某因故意伤害在廊坊市公安局看守所羁押期间主动交代了自己通过他人伪造了姓名为"孟某某3"的居民身份证并使用该身份证,冒用其弟弟孟某某3的名字,及其于1997年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对于孟某在被采取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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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刑初字第18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刑终字第441号,最高人民法院(2012)刑一复32610989号。
2.案由:故意杀人、伪造居民身份证、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员陈保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某某2,系被害人安某某1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孔某某,系被害人安某某1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某某3,系本案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某某4,系本案被害人。
上述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付鹏博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孟某(曾化名"孟某某3"),男,48岁(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原长沟峪煤矿干部,暂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因本案于2010年6月28日被羁押,同年7月8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柳玉兵,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柏军;代理审判员王雪枫;人民陪审员蔡京生。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俊怀,审判员董更,代理审判员刘东辉。
复核审:最高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碧芳,代理审判员何东青、严捷。
6.审结时间:一审宣判时间:2011年6月20日;二审宣判时间:2012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时间:201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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