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徐某租赁合同案 民事 租赁合同 合同无效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终字第263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黄林

左自才

汪德全

代理律师:

朴正哲

杨学斌

陈勇

法官解说
本案为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合同违反法律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的,应认定无效;履行无效合同遭受的损失,应当由双方按照各自过错承担。
1.陈某与徐某之间为平等的民事主体。陈某将其经营的二江船舶厂场地出租给徐某造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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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2)江宁江民初字第20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终字第2633号判决书。
2.案由:租赁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朴正哲,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宣修龙,南京市鼓楼区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徐某。
委托代理人:杨学斌,江苏益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勇江苏益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与审批组织
一审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代理审判员:汪印。
二审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林;代理审判员:左自才;代理审判员:汪德全。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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