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诉泉州重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案 证明力;调查收集证据;采信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泉民终字第323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何冠雄

肖一虹

郑昭文

代理律师:

王红螺

吕金朝

邱占文

法官解说
本案属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存在诸多争议焦点,本案关键点在于对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是否采信及证据证明力的判定,经过安溪法院的判决及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对证据的采信及证明力进行有力的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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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泉民终字第323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福建省中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向东,任中景建筑设计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红螺福建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 上诉人):泉州重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泽良,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金朝、邱占文,福建今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婉红;审判员:陈秀环、陈美兰。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冠雄;审判员:肖一虹;代理审判员:郑昭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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