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光大给排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济南居易圣诺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证明力;证据;适当履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民五终字第71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吴彦沛

董文龙

曹磊

代理律师:

石建国

窦广海

法官解说
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判断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而确定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并作出最接近于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认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被告向原告的付款条件是"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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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2)槐商初字第33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民五终字第710号判决书。
2.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山东光大给排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建国,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济南居易圣诺金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广海,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吕洪涛。
二审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彦沛审判员:董文龙;代理审判员:曹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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