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阮某等房屋买卖合同案 不动产;共有;越权处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清中法民一终字第65号
审理法官:

柳芳达

薛延光

谢伟诚

代理律师:

罗健章

成惠雄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的重点主要在于对夫妻共有财产婚内平等处分权、共有财产共同决定权和不动产物权公示公信力效力的理解问题,亦即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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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11)清新法民初字第1108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清中法民一终字第65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女,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清城区人。
委托代理人:罗健章,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敬乐,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阮某,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清城区人。
委托代理人:谭玉华,清新县飞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蓝某,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清新县人。
被告(被上诉人):林某,女,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清新县人。系被告蓝某妻子。
蓝某、林某的委托代理人:成惠雄,广东粤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蓝某、林某的委托代理人:丘雅丽,广东粤翔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组织:审判员郑永洪。
二审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柳芳达;审判员:薛延光;代理审判员:谢伟诚。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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