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某等不服清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案 出嫁女;户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家庭承包,分配
文书字号: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清中法行终字第24号行政判决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赵邵华

温福荣

何桂声

法官解说
笔者认为,本案一、二审均认定欧某、莫某不具有炒沙村民小组的成员资格,从而维持了被告清城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5月17日作出的城区府行决[2011]3号《农村集体收益分配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书》。本案一、二审的认定事实清楚,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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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2011)清佛法行初字第12号判决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清中法行终字第24号行政判决
2、案由:不服行政处理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欧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莫某2
原告(上诉人):莫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莫某2、欧某
以上两被告二审委托代理人:赵邵华,广东创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
法定代表人:叶某,区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潘某,该区政府法制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二审):谭某,该区政府法制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温福荣,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三角村委会炒沙村民小组(下称:炒沙村)
负责人:欧某2 ,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何桂声,广东正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鉴洪,广东正肯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兰兰;审判员:罗泽伟;人民陪审员:刘国辉。
二审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汤伟元;审判员:孙铁夫赖爱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9日
二审审级时间:2012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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