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某诉吉田镇人民政府不服林地权属处理决定案 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确权纠纷
案由:
专利权权属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撤销原判,驳回一审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清中法行终字第6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赵祥甫

叶正国

法官解说
这是近年来出现在农村中因山林权属纠纷引起的行政诉讼。该起纠纷中,争议山地的归属认定成为了案件的焦点。本案的一审判决认为,行政机关对重复登记的2份合同采取了认可其中一份忽视另外一份的做法,属于在主要事实上认定不清,证据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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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不服林地权属处理决定
3.诉讼双方
(1)上诉人(原审被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人民政府(下称:吉田镇政府)。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邹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蓝某。
(2)上诉人吉田镇政府的法定代表人:李某,镇长。
上诉人吉田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赵祥甫,广东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邹某的委托代理人:邹某2,住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联合村委会。
被上诉人蓝某的委托代理人:叶正国,广西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卫国;审判员:陶学和、韦子浩
二审法院: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汤伟元;审判员:范晓萍赖爱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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