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某诉诸城市天顺煤炭经营有限公司合作经营煤炭合同案 案由错误;释明;合作经营纠纷;法定解除合同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潍民初字第17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剑

代艳峰

丁颖

代理律师:

李兵团

郑建

徐国梁

法官解说
本案纠纷涉及到案由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但由于法律未规定案由与事实不符的不予立案,因此,法院可以保留原告对案由的自我认识。在审理过程中,通过法庭调查、双方质证和辩论,原告对案由和诉求的问题应有了基本判断,如果其不主动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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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潍民初字第170号判决书。
2.案由:合作经营煤炭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苗某。
委托代理人:李兵团,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建,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天顺煤炭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国梁,山东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职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剑;代理审判员:代艳峰、丁颖。
6.审结时间:201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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