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案 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 附带民事诉讼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铜陵机车车辆厂

铜陵机车车辆厂材

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

新疆德新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人民法院(2012)英刑初字第83号
审理法官:

徐红

刘新生

王玉荣

代理律师:

陶然亭

郭俊亭

法官解说
1、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齐某、荣某3抚养费不予赔偿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有权获得生活费赔偿的被扶养人是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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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人民法院(2012)英刑初字第83号
2、案由:被告人邵某交通肇事罪
3、控辩双方情况:
公诉机关英吉沙县人民检察院,检查员罗晓君。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女,汉族,1979年4月2日出生,现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系受害人荣某的妻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荣某2,男,汉族,2004年12月17日生,现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系受害人荣某的儿子)
法定代理人余某,女,汉族,1979年4月2日出生,现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荣某2的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女,汉族,1951年6月19日出生,系铜陵机车车辆厂保管员,现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系受害人荣某的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荣某3,男,汉族,1950年1月14日生,系铜陵机车车辆厂材料员,现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系受害人荣某的父亲)
共同委托代理人陶然亭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邵某,男,汉族,1976年4月27日出生。被告人邵某因包庇罪,2010年1月14日被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金某,男,汉族,1965年1月22日出生。(系肇事车实际车主)
委托代理人郭俊亭,新疆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喀什金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636297XX,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昆仑大道。(系肇事车挂靠单位)。
法定代表人田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公司业务经理。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吉沙支公司,织机构代码证93010037XX,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喀什地区英吉沙县新市路93号。
法定代表人关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徐红;审判员:刘新生;代理审判员:王玉荣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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