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诉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 发明专利;技术特征;专利权无效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天津市北洋有限责任专利代理事务所

天津云汉律师事务所

南京天华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天华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1122号
审理法官:

岑宏宇

焦彦

刘庆辉

代理律师:

刘田禄

法官解说
我国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不能超越行政机关的审查范围进行审理。本案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区别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的理解是错误的,由此可能影响到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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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1072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1122号
2、案由: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温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1982年8月18日出生,天津市北洋有限责任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代理人刘田禄,天津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魏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魏某1,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徐州凯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工业园区内经四路1号。
法定代表人洪伟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某,男,汉族,1956年1月13日出生,南京天华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汉族,1970年12月21日出生,南京天华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宁勃;审判员:蒋利玮;人民陪审员:仝连飞。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岑宏宇;代理审判员:焦彦;代理审判员:刘庆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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