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某诉南宁连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案 债权转让 通知义务 转让效力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二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孙曹文

陆敏

韦婷

法官解说
本案案由虽确定为定作合同纠纷,但本案实际解决的是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
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债权转让主要表现为合同债权的转让,除此之外,还包括侵权之债的转让和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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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1)青民二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二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定作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农某,男,壮族。
被告(上诉人):南宁连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林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蓝某、陈某,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陈某2,男,汉族。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漪帆;人民陪审员:陈翘潘平方。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曹文;审判员:陆敏;代理审判员:韦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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