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商丘宏发物流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保险合同 免责条款 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商民二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9月2日)
审理法官:

王玉

黄明志

许长峰

代理律师:

王思林

尹伟

韩小川

法官解说
(一)关于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根据我国当前生效实施的法律,仍然要求保险人对其免责条款既要向投保人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还要作出书面或者口头说明,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并且,对于免责条款应当表达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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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夏邑县人民法院(2013)夏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5月16日)
二审: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商民二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9月2日)
(二)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
原告商丘宏发物流有限公司。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思林,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
负责人王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伟,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小川,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商丘市夏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艳;审判员:班自金、黄舒林。
二审法院: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玉;审判员:黄明志;代理审判员:许长峰。
(六)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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