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昆明市官渡区房产交易中心财产损害赔偿案 起诉立案受理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终审结果:
再审改判
文书字号: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民再终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罗天惠

姚永祥

赵敏

代理律师:

洪雨泉

邓璐瑶

陈奕

钱方

法官解说
本案原一、二审法院对起诉人的立案请求不予受理,主要理由即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再审审理后认为本案虽是个案,但涉及到经过刑事审判的案件, 被害人是否可以通过另外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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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0)官法立第20号民事裁定书。
二审裁定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昆立民终字第163号民事裁定书。
再审裁定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民再终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抗诉机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洪雨泉、邓璐瑶,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诉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陈奕,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诉人昆明市官渡区房产交易中心。
委托代理人钱方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刘云顺。
二审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付永江;代理审判员:屈忠义;代理审判员:杨敏智。
再审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天惠;审判员:姚永祥;代理审判员:赵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6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9月1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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