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诉谢某等债权人撤销权案 债权人撤销权不合理低价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483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齐长红

姜秋石

杨华民

法官解说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两个核心条件,第一债权人需对债务人享有有效到期债权,第二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损害。司法实践中对第二项条件的认定存在不同意见。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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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4833号判决书。
2.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
原告:熊某1。
原告:熊某2。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齐长红,,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姜秋石,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
第三人:黄某1。
委托代理人:杨华民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长:李增辉;人民陪审员:杨莎、曹俊英
6.审结时间: 2014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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