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诉北京威克冶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案 口头合同;合同陈丽;合同生效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铁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

北京威克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民终字第0232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张广来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口头的委托设计合同关系,及原告中铁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是否按约定完成了设计的合同义务。笔者认为,要想解决上述问题,应首先弄清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能否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口头的委托设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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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2)民字第35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民终字第02325号判决书。
2.案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铁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中铁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广来,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单某。
被告(上诉人):北京威克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北京威克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
被告(被上诉人):高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代祖勇;代理审判员:郑伯存;人民陪审员:王连荣。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智瑜;代理审判员:史伟;助理审判员:李俊晔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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