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格雷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不服南通市通州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理案 征税主体;实质课税;税务行政
案由:
行政受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通市崇川区时进法律服务所

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行终字第0061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难点在于:1.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国家税务局是否具有作出本案税务行政处理的主体资格;2.原告单位是否存在避税行为,被告能否依法调整原告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追缴其所得税和滞纳金。笔者认为,第1点主要涉及司法审查与行政机关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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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2)通行初字第0045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行终字第0061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税务行政处理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江苏格雷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勋,南通市崇川区时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南通市通州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钱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瞿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顾琼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季忠;审判员:张筱兵;人民陪审员:李云英。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羽梅;代理审判员:仇秀珍;代理审判员:季金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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