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深圳市奇迹通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劳动者;性别歧视;平等就业权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2380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秦伟

法官解说
本案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人单位深圳市奇迹通讯有限公司在招聘Symbian开发工程师岗位时要求应聘者须为未婚,劳动者李某为符合应聘条件在应聘的个人资料中称自己未婚,入职一段时间后公司发现李某入职前就已经结婚,遂以李某在婚姻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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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880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2380号。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被上诉人),女,1984年1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伟,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深圳市奇迹通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姚某,女,1988年6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焦某,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田龙。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田璐;代理审判员高峙王天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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