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诉孟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保险责任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

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客运分公司

北京市亦德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781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李亚凡

邱昕宇

法官解说
本案中,案件争议的焦点是:第一、涉案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第二、如涉案事故属于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主体应如何确定?
1.关于交通事故
被告保险公司答辩称,本案涉及的车辆间的碰撞系涉诉公交车的乘车人孟某的犯罪行为所致,并非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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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0116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7819号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薛某,农民。
被告(被上诉人):孟某,无业。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客运分公司。
负责人:郝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亚凡,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纪某,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客运分公司职员。
被告(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负责人:龙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昕宇北京市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张大龙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天水;审判员:高峙;代理审判员:田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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