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格林豪泰酒店(威海)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案 解除合同;形成权;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

格林豪泰酒店(威海)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176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申请辞职后因各种原因反悔,主张辞职申请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况时有发生。劳动者申请辞职,也即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是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一种体现。结合本案来看,需要厘清的问题是,劳动者单方解除权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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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字第299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1766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2。
委托代理人:杨华民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格林豪泰酒店(威海)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徐某,格林豪泰酒店(威海)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北京城区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该公司北京城区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审判员:任海滨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峙;代理审判员:田璐王天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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