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飞鹤乳业有限公司诉韩某劳动争议案 不定时工作制;劳动关系;行政许可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电大密云分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1769号
审理法官:

高峙

孙京

王天水

代理律师:

李林娟

法官解说
本案一二审的争议焦点一致,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韩某的岗位是否适用不定时工作制。本案中双方的诉求都需要建立在解决这一问题的基础上,具体体现为证据和当事人陈述的认定,主要是针对原被告双方对于采用不定时工作制和不缴纳养老保险约...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字第3260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1769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黑龙江飞鹤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冷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林娟,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韩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电大密云分校教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审判员:任海滨。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峙;代理审判员:孙京、王天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2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