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新疆顶益食品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民事 实习 损害赔偿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

石河子市司法局红山法律服务所

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

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

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八民一终字第14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娄战英

孟令海

赵永刚

代理律师:

陶健

孙靓

杨云峰

刘晓莉

法官解说
该案系张某作为实习学生在顶益公司实习期间受伤,案由确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二审中,顶益公司上诉理由有二点:一是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责任;二是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责任比例错误,其不应当承担60%的责任。二审法院,除认定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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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167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八民一终字第141号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女,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一审委托代理人:陶健,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叶舟,石河子市司法局红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新疆顶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孙靓,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杨云峰,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乌奇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葛某,院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宋某,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职工,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被上诉人):石河子市天山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刘晓莉,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忠民;人民陪审员:任茹明、张春梅。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娄战英;审判员:孟令海、赵永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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