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天运不动产测绘有限公司诉许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案 高级管理人员 忠实义务 损害公司利益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八民一终字第15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王绍利

李雄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上述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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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416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八民一终字第157号判决书。
2.案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石河子市天运不动产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东三路41小区4栋70-6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王绍利,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许某: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李雄新疆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吕红伟。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孟令海;审判员:杨波;代理审判员:张小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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