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某1、臧某2、臧某3与孟某、王某确认合同无效案 民事 确认合同无效 诉讼时效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十二民一终字第1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徐云

黄华

孙东

代理律师:

周利利

王涛

马卫东

法官解说
1、关于合同无效是否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实践中的做法亦不统一。本案一审法院认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二审法院认为,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主要理由如下:(1)、从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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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1、一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2013)三垦民一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
2、二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十二民一终字第11号判决书。
(二)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上诉案
(三)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臧某1,女,196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八钢退休职工,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臧某2,女,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八钢物业工人,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臧某3,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宏达公司下岗工人,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利利,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男,196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委托代理人王涛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卫东,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1、一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李艳丽。
2、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云;审判员:黄华、孙东。
(六)审结时间:
1、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6日。
2、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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