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等诉金某1等物权确认案 物权确权;房改政策;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力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410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黄林

左自才

汪德全

代理律师:

刘备

陈婷

法官解说
不动产物权登记,最基本的效力表现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例如,当事人订立了合法有效的买卖房屋合同后,只有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后,才发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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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189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410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金某、韩某。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田某、朱某
被告(被上诉人):金某1
被告(被上诉人):任某
委托代理人刘备、陈婷,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茜;人民陪审员:曹秋虎、李晓理。
二审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林;代理审判员:左自才、汪德全。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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