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邵某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文某财产损害赔偿案 储蓄合同 储蓄存款 审慎审查义务 权力外观主义 善意支付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6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顾跃进

胡东浩

刘晓霞

梁洪亮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中行浦东分行、文某对于系争账户存款的财产损失有无过错;二、本案的处理是否应以被告文某与两原告之间相关债权债务纠纷的处理为前提。关于文某是否存在过错较容易认定。相关生效民事判决已认定,两原告系王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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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368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68号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1。
原告(被上诉人):邵某。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顾跃进上海顾跃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东浩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
负责人方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霞,上海市佳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文某。
委托代理人梁洪亮,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雪松,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权;代理审判员:尹伟;人民陪审员:杨秀敏。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聪;审判员:贾沁鸥;代理审判员:范德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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