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盛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林某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案 民事诉讼 保全申请错误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7882号
审理法官:

付永雄

师玉婷

陈娟

代理律师:

周曼雄

刘安祥

法官解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明确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被申请人以保全申请有错误为由,行使受偿权而起诉至法院要求保全申请人赔偿损失,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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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4)璧法民初字第02292号。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7882号。
2.案由: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林某。
委托代理人周曼雄,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重庆盛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高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安祥,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员:梅寒。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付永雄;审判员:师玉婷;代理审判员:陈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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