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不服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形式作为;实质不作为;法定职责
案由:
非法行医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26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一)背景情况介绍
目前法院受理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的依据来源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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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4)津法行初字第0013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268号判决书。
(二)案由:不履行法定职责。
(三)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
被告(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刘新跃,局长。
委托代理人:段松,该局干部,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唐荣,该局干部,一般代理。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陈利斌。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平;审判员:封莎;代理审判员:何小莉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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