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盗窃案 借手机后逃走的定性;盗窃罪;诈骗罪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760号刑事判决书(2014年6月17日)
审理法官:

黄莹

马实

区美琪

法官解说
本案审理过程中是有两种观点的,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定性为盗窃,被害人林某只是将手机暂时"借"给被告人刘某使用,但并没有因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的意思表示,本案不符合诈骗罪"产生错误认识处分财物"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刘某非法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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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760号刑事判决书(2014年6月17日);
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444号刑事裁定书(2014年9月4日)以该案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重审: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刑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2014年12月26日)。
2.案由:盗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
4.审级:一审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莹,人民陪审员:马实、区美琪
6.审结时间
一审重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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