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诉南通市通州仁寿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 商标侵权;主观心态;知道;明知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知民终字第0004号
审理法官:

陶新琴

顾华

王立朋

代理律师:

王帆

成杰

法官解说
销售者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之一。《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对如何认定"不知道"作出解释。实务中,不仅销售者难以证明自己"不知道",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也很难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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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知民初字第0237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知民终字第0004号。
2.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朝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帆,江苏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二审原告(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
被告(被上诉人):南通市通州仁寿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天健,董事长。
被告(被上诉人):南通市通州仁寿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为民药店。
负责人:邱强,经理。
第三人(上诉人):扬州康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通湖路40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杰,江苏中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二审委托代理人。
4. 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纪建华;审判员:汤荣平;人民陪审员:龚启兵。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陶新琴;审判员:顾华;代理王立朋。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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