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南通科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罪案 侵犯著作权罪 计算机软件 单位犯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知刑初字第00018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案件争议焦点主要涉及软件著作权犯罪"非法经营额"的认定及刑事诉讼"陷阱取证"问题。
1. 关于非法经营额的认定问题
软件的著作权价值包括软件产品本身通过发行、出租、许可、转让等实现的利益,也包括实现软件功能而形成的产品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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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知刑初字第00018号
2. 案由:侵犯著作权罪
3.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实耐宝有限公司(美国)。
委托代理人:胡洪亮钱开耘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南通科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1,执行董事兼经理。
诉讼代表人:戴某。
被告单位:上海龙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袁某。
被告人:秦某。
辩护人:汪旭东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某。
辩护人:丁红丽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1。
辩护人:宗卫兵石海燕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一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纪建华;审判员:汤荣平;人民陪审员:施峰
6. 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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