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塔星石材发展有限公司诉吴某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案 民事诉讼 保全错误 财产保全损害责任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民)初字第232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朱雯博

代理律师:

吉峰

王言

法官解说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顺利实现,防止胜诉判决成为"空头支票",从而真正实现胜诉方的合法权益。保全申请人在享有保全利益的同时也应承担可能面临的风险责任。本案中有两个争议焦点:第一,被诉财产保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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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民)初字第232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新塔星石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5777号。
法定代表人吕振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峰,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1973年9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霞美村新村1号1幢501室。
委托代理人王言,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代理审判员朱雯博。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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