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某诉北京新美丽邦医疗美容诊所劳务合同案 医疗机构;审查义务;信息披露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402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高峙

赵卉

张弘

代理律师:

段洁云

林琪

法官解说
按照卫生部的规定,将医疗美容机构的审批纳入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范围,故医疗美容机构的准入标准中有严格了人员配置要求,尤其在医师方面,应配有6名具有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其中每专业科室应至少配有1名相应专业副主任医师...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1466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402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务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娄某。
委托代理人:段洁云,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北京新美丽邦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丽邦美容诊所")。
法定代表人:许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琪,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应卓著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峙;审判员:赵卉、张弘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3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