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法理:
证据共同犯罪自首名誉权抗诉破产受案范围传来证据的运用保证期间以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共同犯罪故意传真件的证据效力“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 犯罪中止共犯口供的证据效力公证机关未亮明身份取证所获证据的效力公民名誉权与新闻自由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共同犯罪的附带民事赔偿公安机关丢失迁移证等材料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场待捕”型自首的认定“复印件”的证据效力债务人破产 保证人 保证范围余罪自首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二审抗诉主体身份证据侵犯姓名权举证责任上诉主客观相一致主体身份主犯二审程序代理侵犯名誉权从犯假想防卫事先通谋再审犯罪中止冤狱赔偿实行过限债务人破产中的保证责任问题再审中的“新的证据”问题军地互涉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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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刑初字第873号/ 2014-08-18

法官解说: 本案有三个方面的争议焦点: 1.童某作为衡阳市委书记,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级党委是一级国家机关,但从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看,党委实际承担着一定的管理国家的职能,地方各级党委在地方事务中同样承担着一定的领导职能,因此从职权看,党委可以被视作是一级国家机关,市委书记作为一级党委的领导,自然也就能被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03年明确指出:“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童某作为中共衡阳市委书记,属于在乡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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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商)初字第17310号民事判决书/ 2014-08-18

法官解说: 电子交易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数据电文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交易合同是电子化的买卖合同,即在网络条件下,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通过数据电文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买卖交易关系的协议。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的商品买卖,具有特定方式和严格的交易规则,需要网络上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必要的审核、确认程序签约和进行商品交易。本案例即属于商业机构与用户之间以电子交易合同形式达成的买卖关系,即“B to C”交易模式。 电子交易合同改变了人们的交易方式。与传统的合同形式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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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刑初字第70号/ 2014-08-15

法官解说: 重婚罪涉及的是具有私权属性的婚姻家庭关系,在这类案件中应先考虑给当事人充分的其他救济途径,减少刑罚权的涉及力,调解力度一定比普通刑事案件要大,在认定事实婚姻还是非法同居的过程中,对证据的证明力要严格要求,也是为了防止公权力过度干涉私权利的一种方式。针对本案的三个要点: 一是区分当事人的行为是事实婚姻还是非法同居关系。为证明朱某及黄姓女子的同居行为能否构成事实婚姻,原告提供了两份视频资料:一段是某电视台录制节目记者对朱某及黄姓女子的视频录像,另一段是对房东及周围群众的走访。因为第一段视频有明显的剪辑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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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4)刑初字第890号/ 2014-08-15

法官解说: 1.主要问题 (1)限制责任能力被告人的固定住处系其与被害人(被告人的法定监护人)的共同住处,被害人拒绝被告人在共同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情况下,是否认定被告人具有固定住处? (2)在精神病医院强制治疗,该精神病医院是否可视为指定居所? 2.理由 规定了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两种事由。一是被监视居住人无固定住处,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二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本案显然不属于第二种事由。在行为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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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8556号民事判决书/ 2014-08-14

法官解说: 近年来,父母与子女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断增多,这类纠纷多表现为以下特点:第一,当事人之间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第二,诉讼请求虽有不同,但最终目的都希望房屋重新过户至父母名下;第三,双方之间有可能只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签订一份《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即网签合同),而没有其他书面协议,网签合同中亦未对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等内容进行约定;第四,对于合同的履行,双方仅办理了过户手续,而未实际支付价款;第五,双方对立情绪激化,矛盾多涉及家庭其他问题,调解难度大。处理这类案件,关键问题在于如何认定双方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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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刑初字第1208号/ 2014-08-13

法官解说: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在仔细审查一审判决时,发现原判根据,对四名被害人被骗钱款的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即判处:行为人艾某退赔被害人陈某、纪某、黄某的被骗钱款;而对被害人李某的被骗钱款在向艾某追缴后,依法予以没收。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诈骗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被其用于违法用途时,该合法财产被犯罪行为侵害的情形。对于该类财物的处理方式,有的观点认为,并未规定对被害人的违法财物如何处置,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应对该类财物依法予以没收;另有观点认为,虽然该类财产的最初来源、形成是合法的,但在其被用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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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4)扶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 2014-08-13

法官解说: 本案是被告自行撤销其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的诉讼目的已达到但不撤诉且坚持原诉讼请求,本院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本案的关键在于。具体而言,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前,是否应当依法告知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并告知申请人及被许可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规定,在法定情形下,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行政许可。本案中,被告依据利害关系人的投诉请求而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因此,利害关系人应列为本案的当事人,而被告在审查本案过程中没有将利害关系人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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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知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 2014-08-13

法官解说: 在我国,企业字号实行分级登记管理模式,相同的企业字号可在不同行政区域内进行登记。鉴于此种管理模式,不少经营者采用“迂回战术”,先在某地注册与其他行政区域知名企业相同的字号,然后以授权、许可、监制的名义在知名企业所在行政区域内使用该字号,经营与知名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企业字号是否具有跨地域效力,能否通过授权、许可等形式在异地使用?企业字号异地使用能否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本案的审理,明晰了企业字号的效力范围,厘清了企业字号在异地合法使用与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标准。下面笔者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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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刑初字第301号/ 2014-08-12

法官解说: 污染环境罪系对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正后所产生的新罪名,修改后的条文与原条文相比较,最大的变动在于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降低了入罪门槛,由此也引发司法实践中的诸多争议。本案系颁布后上海市闵行区首例污染环境案件,涉及污染环境罪罪过形态的认定及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的处理规则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之一,决定着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案的审理要点在于厘清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态及本案犯罪单位中镁公司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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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2014)大刑初字第52号/ 2014-08-12

法官解说: 该案争议焦点问题有:第一,;第二,;第三,。 1.如何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洗钱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洗钱罪的区别 根据刑法分则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于妨害司法类犯罪,而洗钱罪属于妨害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两者区分关键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及犯罪对象不同。我国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等七类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构成洗钱罪。从法条解释来看,洗钱罪主观上必须明知上游犯罪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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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初字第02538号民事判决书/ 2014-08-11

法官解说: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徐某主张权利是否超出诉讼时效期间,兹分两点论述。 1.徐某提起诉讼已超出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先后规定劳动争议的普通仲裁(诉讼)时效期间为60日和1年,但并未规定劳动争议的最长诉讼时效。劳动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部门法如无特别规定,仍应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故关于“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应当适用于劳动争议案件。依据该法之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被侵害的客观事实发生之日)起算,而不考虑权利人主观上是否“知道”这一事实;该时效“有特殊情况”才可以延长。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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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4)仪马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 2014-08-08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1.地面施工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规定的是地面施工人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因地面施工引起的侵权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对地面施工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这种施工作业具有一定的危险但还是没有达到高度危险作业中的危险性,且地面施工大多服务于公共利益而不是纯粹的私人谋利行为,因此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未免过于严苛。同时,由于地面施工多发生在人群密集的地方,为加重施工人的义务,防范风险的发生,有必要将是否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施工人,而且此时受害人也很难举证证明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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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2013)沪海法商初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书/ 2014-08-05

法官解说: 大宗散货铁矿货物短量索赔纠纷案件的争议通常会集中于涉案货物是否发生短量及发生了多少短量。该问题主要涉及涉案货物计重标准的确定:是干吨计重还是湿吨计重?对托运人而言干吨计重更易量化体现其损失在价值上的数额,其相应的干吨计重公式为装港湿吨×(100-装港含水量)%-卸港湿吨×(100-卸港含水量)%=两港干吨短量。而对承运人而言依何标准交付货物视为其完整履行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义务?湿吨计重是否更为合理?其相应的湿吨计重公式为装港湿吨扣减运输中排水量是否约为卸港湿吨(这里还涉及铁矿等大宗散货运输存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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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3)南刑初字第1372号/ 2014-08-05

法官解说: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本案被害人刘某没有户籍,DNA/AMEL基因座检测为X/Y(即男性),具法医学上确定及通常性别认定上的男性性别,但其又具有女性生理特征,即双性人,作为双性人的刘某是否属于强奸罪侵犯对象中的“妇女”,对此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本案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如构成强奸罪是既遂还是未遂?对此,审理中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魏某、黄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通常,法律上对自然人的性别判定是按照居民户口登记即户籍证明上的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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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刑初字第1534号/ 2014-08-04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酒后强行驾驶他人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的构成一罪还是数罪的定性问题。该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多数观点认为行为人酒后任意占用他人财物且价值达到2000元以上,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随后在醉酒状态下驾驶他人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造成了交通事故,但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标准,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两行为相对独立且侵犯的是不同法益,应当分别定罪并予以数罪并罚,若仅定性为危险驾驶罪一罪则不足以评价行为人先前任意占用他人财物且价值已达到入罪标准的寻衅滋事行为;若仅定性为寻衅滋事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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